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784号 原告高代勇,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远碧,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代勇与被告高远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培荣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代勇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秀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远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代勇诉称,被告与杨红兵系夫妻关系。被告与杨红兵在合川常年从事装饰承包工作。原告长期在被告及杨红兵承包合川区内装饰工程下从事泥水匠工作。截止2015年,被告及杨红兵共拖欠原告劳务报酬20,000余元。2015年2月17日,杨红后向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一张,载明:杨红兵欠原告工资20,000元至23,000元左右,在2015年3月5日付款。2015年3月30日晚,被告、杨红兵等人在合川区南办处一米阳光对面乡坝头火锅吃饭喝酒,因杨红兵醉酒回家过程中摔倒,于次日凌晨3时许死亡。因杨红兵和被告共同经营装饰承包工作,且杨红兵与被告系夫妻关系,杨红兵的债务应系杨红兵与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劳务报酬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远碧书面辩称,被告与杨红兵虽是夫妻关系,但被告不清楚杨红兵欠他人的钱,恳请法院查明本案欠款的真实性。杨红兵去世后,未留下任何财产,还留下两个孩子,被告根本没有能力偿还杨红兵所欠的钱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杨红兵(1974年9月19日出生)系夫妻关系。被告与杨红兵曾在重庆市合川区从事装饰业务。近几年来,原告在杨红兵处承接室内装饰工程的泥水工业务。2015年2月17日,杨红兵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原告装修人工费20,000元至23,000元左右,定于2015年3月5日前付款。2015年3月30日晚,被告与杨红兵等人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一米阳光附近的乡坝头火锅馆饮酒后,于次日凌晨3时许,杨红兵在家中死亡。2015年5月6日,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 庭审中,原告只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0,000元,且自愿放弃被告支付欠款资金占用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高代勇的当庭陈述,被告高远碧的书面答辩,证人周显国、丁德全的证言,欠条,公安机关询问高远碧笔录,死亡证明,调解协议,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盐井派出所和盐井街道办事处炮台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