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2111号 原告高克勇,男,汉族,1963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代理人廖成勇,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丰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曾庆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旭东,男,汉族,1966年8月29日出生,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正富,男,汉族,1970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负责人夏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均,男,汉族,1986年5月2日出生,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高克勇与被告重庆丰通货运有限公司、任正富、太平洋财保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鹏飞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克勇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重庆丰通货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旭东、明小飞,被告太平洋财保合川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克勇诉称,2014年10月16日,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与相对行驶的被告任正富驾驶的重型货车(车牌为东风牌DFL1311XX渝C650XX)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原告所驾车辆部分受损。根据重庆市合川区交巡警支队大石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出具的第50011782014050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任正富负次要责任。被告任正富系被告重庆丰通货运有限公司员工,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合川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人身损害费用共计234932元,其中残疾赔偿金25216元/年×0.34×20年=171468.8元;医疗费用2500元(其余部分被告已垫付),误工费16016元;护理费16016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天×90元/天=189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器具辅助费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041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财产损失2080元。 被告太平洋财保合川支公司辩称,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在该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保险金额100万元,购买有不计免赔,发生该交通事故时尚在保险期内,按照商业险保险合同的约定,超过交强险的医药费部分应扣除非医保用药,按照合川区医院的标准,大概在20%左右;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