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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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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英,周桂禄等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原告周桂禄,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周贵华,女,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周贵群,女,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周贵全,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

原告周桂禄,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周贵华,女,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周贵群,女,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周贵全,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周贵兰,女,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陈登伟,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唐云飞,重庆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洋,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秀英、周桂禄、周贵华、周贵群、周贵全、周贵福、周贵兰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培荣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周贵福(暨原告陈秀英委托代理人)、周桂禄、周贵华、周贵群、周贵全、周贵兰,原告陈秀英的委托代理人林曦,被告合川区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唐云飞、刘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秀英、周桂禄、周贵华、周贵群、周贵全、周贵福、周贵兰诉称,原告陈秀英的丈夫,原告周桂禄、周贵华、周贵群、周贵全、周贵福、周贵兰的父亲周吉富于2014年7月24日晚10:30时左右,因突发急症到被告医院急诊治疗,经被告医院检查后以“右腹股沟斜疝崁顿”收入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原告多次反映周吉富腹部胀痛,且导尿情况异常,要求医生手术,但被告未及时诊断病因,还以星期六、星期日医生休假不安排手术为由一再拖延手术时间。2014年7月27日,原告再次要求被告为周吉富手术,被告发现周吉富病情加重,诊断为:急性腹膜炎、急性肠梗阻、肾功能异常、心衰,才紧急安排手术,但因拖延了治疗时间,周吉富在手术后一直高烧昏迷,直到2014年8月4日,被告才通知原告转院治疗。周吉富转至重庆市大坪医院、重庆建设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9月9日20:21时,周吉富死亡。周吉富在被告处治疗期间,因被告的严重过错拖延了治疗时间,直接导致周吉富病情恶化以至最后不治身亡,作为周吉富的家属,原告悲痛欲绝。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62,443.09元、死亡赔偿金126,080元、丧葬费25,512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9,600元、护理费13,684元、住宿费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289,819.09元。

被告合川区人民医院辩称,对医疗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无异议,被告虽然存在过错,但周吉富的死亡主要是高龄自身疾病功能障碍引起的,被告过错的参与程度所起的作用不是直接作用,也不是主要作用,而是一种间接作用,故被告只承担因间接因素引起的次要责任。原告要求赔偿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过高,误工费、住宿费不应主张,请求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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