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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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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与杨东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告杨东川,男,汉族,1988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奔月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90320403-9。 负责人张廷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中武,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

被告杨东川,男,汉族,1988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奔月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90320403-9。

负责人张廷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中武,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丽与被告杨东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亚萍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丽及其委托代理人粟远明、曹阳,被告杨东川、被告人保北碚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中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丽诉称,2014年2月24日21时许,被告杨东川驾驶渝C7Q0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12线合川区米兰郡路口,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原告发生刮撞,致原告受伤。经合川区人民医院检查为右膝关节受伤、半月板损伤、颅内损伤伴长时间昏迷,急性及多处软组织受伤,先后两次于合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自付部分)8385.61元。事故发生后,合川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杨东川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8385.61元、护理费544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1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50432元、误工费18880元、交通费600元、复印费63元、鉴定费700元、会诊费4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财产损失600元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676.6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东川辩称,对事故发生以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但是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等费用有异议,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过高,原告出院时还收了我2000元的医疗费。

被告人保财险北碚支公司辩称,1、对交通事故的事实以及责任划分无异议;2、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责任;3、对于原告的具体赔偿项目,质证时发表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21时,被告杨东川驾驶车牌号为渝C7Q0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12线行驶至国道212合川区米兰郡路口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黄娟以及本案原告陈丽发生刮撞,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14年3月28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杨东川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黄娟、陈丽不承担责任。渝C7Q0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系被告杨东川所有,在被告人保财险北碚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

另查明,原告受伤当日由合川区人民医院门诊收治住院,并于2014年4月24日出院,共计住院59天,出院诊断为:1、右侧膝关节腔积液;2、右膝内外半月板后角损伤1°;3、急性中型颅脑损伤;4、多处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注意休息,继续对症治疗,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原告住院期间,人保北碚支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垫付10000元医药费,原告与被告杨东川现金缴费14700元(原告支付3288元,被告杨东川支付11412元),原告实际产生医疗费19266.12元,出院退现金5433.88元,由原告陈丽领取,该部分退款用于抵扣原告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3288元以及被告杨东川支付的临时护工的工资2145.88元。后原告又于2014年6月30日再次到合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4年7月9日出院,共计住院9天,出院诊断:1、右膝关节损伤;2、右膝前叉韧带松弛;3、右胫骨髁间棘陈旧性骨折。出院医嘱:1、术后14天拆线;2、门诊随访。产生医疗费用8094.01元。住院期间,原告于2014年6月21日自费购买了“滑膜炎”片,产生费用49.5元。2014年9月11日,原告自费购买“云南白药气雾剂等药品,产生费用242.1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