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86号 原告韩锐,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代理人吴玉谦,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宪发,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石永红,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锐与被告夏宪发、石永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韩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锐负担(已纳清)。 审判员 徐培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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