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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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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润实业有限公司与邱忠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911号 原告重庆江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马勇,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邱忠容,女,1952年3月15日出生,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911号

原告重庆江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马勇,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邱忠容,女,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于2014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江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润公司”)与被告邱忠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培荣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文,被告邱忠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润公司”诉称,原告系合川丝绸厂菜市场棚房门面的产权人,对该门面享有所有权以及处分权。2009年初,当时出于为了帮助被告解决困难,将其中的门面出租给了被告,且收取的是非常低的租金。租赁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同时,将该门面出租经被告时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如遇市政开发建设、拆迁、以及不按时交房租、水电费,本协议无条件终止”。租赁期限到期前,基于该门面为危房且已经纳入政府康润片区旧城改造范围而需要拆迁,原告已经通知被告不再出租并要求其搬离,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强行霸占该门面,严重影响原告与区政府签订的《康润片区旧城改造协议》的履行,导致拆迁工作无法进行,给政府及原告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请求:1、判令解除租赁合同关系,被告立即搬离原合川丝绸厂菜市场3、4号棚房,交原告收回;2、判令被告从2010年1月1日起按每月115元的标准,支付门面占用损失至实际搬离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邱忠容辩称,对租赁原告的两个门市属实,同意腾退门市,但被告增添了门市的门,并在门市前搭建了一39平方米的遮雨棚,要求原告赔偿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1日,原告与重庆康润丝绸工业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将合川丝绸厂菜市场3、4号门面出租给被告作营业用房,租赁期限1年,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115元,……如遇市政开发建设、拆迁、以及不按时交房租等,本协议无条件终止。2009年6月19日,重庆康润丝绸工业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变更为重庆江润实业有限公司(即原告名称)。2009年9月17日,原告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签订《合川康润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协议书》,由原告对上述所涉区域进行改造。2009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因租赁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该棚房多年未维修,已属危房,不再出租,要求被告到期后自行搬离,被告未予搬离。租赁期满后,原、被告未续签租赁合同,被告仍在使用该棚房。2015年4月13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在5日内腾退门面,并结清门面占用费。但被告仍占用原告的门面至今。2015年5月11日,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果。

另查明,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从2013年6月起未再交纳门面占用费。原告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要求被告给付门面占用费,从2013年6月起按每月115元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上述事实,有原告“江润公司”、被告邱忠容的当庭陈述,工商变更记录,厂房租赁协议,通知及照片,《合川康润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在卷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