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周子权与张国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合法民初字第07409号 原告周子权,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禇兴龙,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碉楼街9号,组织机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合法民初字第07409号

原告周子权,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禇兴龙,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碉楼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57755829-5。

负责人冯映秀,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文平,广安市广安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罗钧元,男,汉族,该支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龚信勤,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张国义,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周子权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广安中心支公司”)、龚信勤、张国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安国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日、2015年4月3日、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子权及其委托代理人褚兴龙,被告太保广安中心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郭文平、罗钧元,被告龚信勤、张国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子权诉称,2014年3月5日下午5时许,被告张国义驾驶车牌号为川R54996号中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合川区东津沱工业园区新粮库27号仓库门口路段倒车时,将在该粮库正在上班的原告周子权刮撞,发生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张国义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合川区中医院住院治疗90天,支付医疗费43393元,出院诊断为腰椎损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另被告张国义驾驶的车牌号为川R54996号中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太保广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赔偿医疗费43393元、护理费7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76元、残疾赔偿金100864元、误工费24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907元、续医费100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500元、鉴定所2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21168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太保广安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原告的损失应按农村标准赔付,医疗费以发票为准,非医保用药剔除20%,张国义垫付医疗费30000元,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保险公司与张国义结算支付,认可原告误工时间为120天,对原告其余损失由法院依法审查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被告龚信勤、张国义辩称,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下午5时许,被告张国义驾驶车牌号为川R54996号中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合川区东津沱工业园区新粮库27号仓库门口路段倒车时,与行人原告周子权发生刮撞,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7月31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国义负全部责任,原告周子权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到合川区中医院住院治疗93天,出院诊断为:1.腰4椎爆裂性骨折,2.腰3、4椎右侧横突骨折,3.腰4椎棘突骨折。产生医疗费共计42057.72元(包括门诊及输血费),原告支付其中12057.72元,被告张国义支付其中30000元。审理中,本院因原告申请委托重庆市合川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鉴定,2014年12月30日,重庆市合川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为:1.原告腰4椎粉碎骨折的伤残等级属于九级;2.原告取出固定物,需续医费8000-10000元;3.原告的误工损失日评定为12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21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