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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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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碧与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5502号 原告冯碧,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义乌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8624303-0。 法定代表人金科霆,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5502号

原告冯碧,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义乌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8624303-0。

法定代表人金科霆,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冯碧与重庆金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碧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碧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冯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碧负担。

审判员 张 霜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嘉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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