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0001号 原告代永容,女,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刘昌菊,女,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事处瑞山西路2号都市花园H幢。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永容诉被告刘昌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刘昌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陈道兵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晓利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