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2801号 原告重庆卓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路154号附8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2212-6。 法定代表人周定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卓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卓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卓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卓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卓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卓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安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 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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