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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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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淑云与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合法民初字第05654号 原告谭淑云,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林曦,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园东路99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合法民初字第05654号

原告谭淑云,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林曦,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园东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8813-3。

法定代表人蒋永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劲松,重庆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淑云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淑云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淑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谭淑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淑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淑云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安国

人民陪审员  王 琼

人民陪审员  张丘霖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江 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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