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65号 原告杨茜,女,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魏孟清,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张全权,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茜魏孟清,张顺红,唐小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茜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茜自愿撤回对被告魏孟清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茜撤回对被告魏孟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茜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陈道兵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晓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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