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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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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236号 原告罗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敖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236号

原告罗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敖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安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江 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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