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5172号 原告重庆渝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1690-6。 法定代表人彭树理。 委托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星鑫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堰口村六社,组织机构代码77849664-1。 法定代表人刘雪。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星鑫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星鑫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星鑫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星鑫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渝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陈道兵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晓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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