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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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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昌博物流有限公司与舒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委托代理人乙,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舒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昌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博物流公司”)与被告舒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

委托代理人乙,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舒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昌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博物流公司”)与被告舒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朋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博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甲、乙,被告舒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昌博物流公司诉称,被告原系原告雇请的驾驶员,在原告公司从事水泥罐车运输工作。2013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告驾驶原告所有的渝CK8111号重型罐式货车由永川大涧口往新店方向行驶,至穿眼桥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何某某驾驶的渝C72801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渝C72801号重型自卸货车坠入路边陈某乙的鱼塘中,造成何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陈某乙的鱼塘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驾驶渝CK8111号重型罐式货车逃离。2013年11月8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交通事故中何某某的医疗费20961.90元、车辆维修费107000元、鱼塘赔偿款45000元、鱼塘污染费5000元、树木赔偿款2000元、水管维修费4500元、停车费1200元等损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未能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并由此给原告产生案件受理费损失1345元。综上所述,被告作为原告雇请的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依法有权向被告追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7006.90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舒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不完全属实。被告系原告雇请的驾驶员,从2012年12月起被告为原告驾驶水泥罐车营运工作。2013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告驾驶原告的渝CK8111号重型罐式货车由永川大涧口往新店方向行驶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立即给原告的管理人员陈某打电话告知事故情况,可是陈某叫被告将车开回合川修理,因此被告未报警。这次逃逸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车主承担,被告不是车主,依法不予赔偿。现原告和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再叫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不合法,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舒某某系原告雇请的水泥罐车驾驶员,在原告公司从事水泥罐车运输工作。2013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告驾驶原告所有的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及不计免赔的渝CK8111号重型罐式货车由永川大涧口往新店方向行驶,行至大峰路红炉镇会龙桥穿眼桥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何某某驾驶的渝C72801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渝C72801号重型自卸货车坠入路边陈某乙的鱼塘中,造成何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陈某乙的鱼塘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驾驶渝CK8111号重型罐式货车逃离。2013年11月8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作出渝公交认字(2013)第002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舒某某驾驶渝CK8111号重型罐式货车上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时,操作不当致车辆侧滑。其驾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立即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舒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陈某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昌博物流公司赔偿了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20961.90元的损失以及承担了案件受理费790元;赔偿了重庆恒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恒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渝C72801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损失47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555元、执行费610元;赔偿鱼塘损失45000元以及赔偿唐廷财其他损失25000元;赔偿陈道全因该次交通事故致水管断裂产生的修理费、材料费、误工费等费4500元;赔偿李某、王某鱼塘污染损失5000元;赔偿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会龙桥村干堰塘村民小组树木损失2000元;支付渝CK8111号重型罐式货车被扣产生的停车费1200元。以上损失共计152616.90元,已由原告进行了赔偿和支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