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5590号 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大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南路20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74583-8。 法定代表人刘大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丰铭,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重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南办处南城商业步行街90号3单元3-1,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周世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世斌,男,汉族,1972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曹新智,男,汉族,1977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大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重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周世斌、曹新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大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大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大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铜梁区大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代理审判员 邓雪花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美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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