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526号 原告重庆慧创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塘坝村,组织机构代码78746939-7。 法定代表人杨明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邦永,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发兴街中段96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2337-6。 法定代表人陈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斌,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慧创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慧创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慧创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慧创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慧创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慧创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丹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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