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坊清民初字第350-3号 原告莫安全。 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西宏达路北五环大夏4层。 法定代表人封全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潍安路与潍胶路口东4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杨宗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潍坊新德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李家朱茂银枫家园4号楼108室。 本院作出的(2011)坊清民初字第3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路支行93×××91账户存款人民币175万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王闽军 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 代理审判员 都正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辛宛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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