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莫安全与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坊清民初字第350-3号 原告莫安全。 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西宏达路北五环大夏4层。 法定代表人封全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坊清民初字第350-3号

原告莫安全。

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西宏达路北五环大夏4层。

法定代表人封全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潍安路与潍胶路口东4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杨宗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潍坊新德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李家朱茂银枫家园4号楼108室。

本院作出的(2011)坊清民初字第3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路支行93×××91账户存款人民币175万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王闽军

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

代理审判员  都正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辛宛玲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