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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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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海岩、徐红涛诉被告张文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472号 原告史海岩,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 原告徐红涛,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樊红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海剑,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472号

原告史海岩,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

原告徐红涛,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樊红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海剑,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张文忠,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平生,张静方,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中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北段。

负责人郭一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保江,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海岩、徐红涛诉被告张文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海岩、徐红涛及其原告史海岩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樊红英,被告张文忠的委托代理人胡平生,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保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海岩、徐红涛诉称,2012年11月30日15时30分许,张文忠驾驶豫F12102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沿本市弦歌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到平原路交叉口时与史海岩驾驶豫BCJ836号轿车载徐红涛沿平原路由北向南行驶到路口时相撞,造成史海岩、徐红涛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海岩、张文忠在此事故中同等过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肇事车辆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后,原告花去医疗费数万元,被告对原告住院不管不问,原被告之间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史海岩医疗费19934.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50元/天×12天)、营养费3000元(30元/天×100天)、误工费7419元(2473元/月×3个月)、护理费10395元(3456元/月×3个月)、车损12760元、施救费400元、停车费300元、鉴定费1300元、伤残赔偿金40884.24元(20442.62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次手术费4316元、住宿费6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07408.67元;原告徐红涛医疗费32535.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50元/天×17天)、营养费3000元(30元/天×100天)、误工费7290.36元(3430.12元/月×3个月)、护理费6061.9元(3030.95元/月×2个月)、鉴定费1300元、伤残赔偿金40884.24元(20442.62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次手术费4316元、交通费800元、住宿费700元,共计102738.8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