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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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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凤贞与袁惠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1162号 原告孙凤贞,女,1949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 委托代理人赵传军,男,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袁惠民,女,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济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1162号

原告孙凤贞,女,1949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

委托代理人赵传军,男,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袁惠民,女,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史振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荣莹,女,1987年9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孙凤贞诉被告袁惠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振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凤贞的委托代理人赵传军、被告平安财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许荣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惠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凤贞诉称:2015年6月10日8时许,被告袁惠民聘用的司机贾真驾驶袁惠民所有的鲁AL786Y号轿车沿国道22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曲堤镇富民大街路口变更车道右转弯时,与顺行的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致使孙凤贞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济阳县交警大队认定贾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住进济阳县人民医院治疗9天后出院,支出医疗费6857元,两被告分文未付,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救援费、车损等共计1630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平安财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袁惠民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8时许,贾真驾驶鲁AL786Y号轿车沿国道22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曲堤镇富民大街路口处变更车道右转弯时,与顺行的孙凤贞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孙凤贞受伤,双方车辆损坏。该事故经济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贾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孙凤贞无责任。鲁AL786Y号轿车在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并有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鲁AL786Y号轿车的所有人为被告袁惠民。

事故发生后,原告孙凤贞被送往济阳县人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其被诊断为:1、左肩部软组织损伤,2、头皮血肿,3、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4、左侧创伤性胸腔积液,住院共计8天,支出医疗费共计6856.96元。济阳县人民医院出具证明,孙凤贞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1周,出院后需休养2个月。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