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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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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与卢士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1466号 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汤丽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卢士华,女,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济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雪艳,济阳理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1466号

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汤丽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卢士华,女,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济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雪艳,济阳理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士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士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士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兆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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