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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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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良久与董法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621号 原告安良久,男,1958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运川,济阳曲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法祥,男,45岁,汉族,住济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良久与被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621号

原告安良久,男,1958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运川,济阳曲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法祥,男,45岁,汉族,住济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良久与被告董法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良久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良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良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良久负担。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徐晓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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