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621号 原告安良久,男,1958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运川,济阳曲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法祥,男,45岁,汉族,住济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良久与被告董法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良久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良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良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良久负担。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徐晓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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