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808号 原告山东炬通程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负责人张洪梅。 被告侯加林,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原告山东炬通程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与被告侯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加林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炬通程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侯加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东炬通程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振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赵新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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