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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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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阳农商行与高兰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476号 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兆星董事长 被告:高兰君,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生,住济阳县。 被告:刘艳霜,女,汉族,1984年1月3日生,住济阳县 被告:高继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476号

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兆星董事长

被告:高兰君,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生,住济阳县。

被告:刘艳霜,女,汉族,1984年1月3日生,住济阳县

被告:高继军,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生,济阳县

被告,任传强,男,汉族,1971年7月30日生,济阳县

被告,任传星,男,汉族,1972年5月7日生,济阳县

被告,高继亮,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生,济阳县

被告,任传君,男,汉族,1966年7月8日生,济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兰君、刘艳霜、高继军、任传强、任传星、高继亮、任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刘振虎

人民陪审员  范淑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晓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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