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476号 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兆星董事长 被告:高兰君,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生,住济阳县。 被告:刘艳霜,女,汉族,1984年1月3日生,住济阳县 被告:高继军,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生,济阳县 被告,任传强,男,汉族,1971年7月30日生,济阳县 被告,任传星,男,汉族,1972年5月7日生,济阳县 被告,高继亮,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生,济阳县 被告,任传君,男,汉族,1966年7月8日生,济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兰君、刘艳霜、高继军、任传强、任传星、高继亮、任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刘振虎 人民陪审员 范淑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晓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