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少民初字第45号 原告王鹤亭,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李云,女,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济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鹤亭与被告李云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鹤亭以原、被告已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鹤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鹤亭撤回对被告李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鹤亭负担。 审判员 刘美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许秀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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