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435号 原告石其周,男,1973年3月21日生,回族,住济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梅长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智丹,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井诗雯,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其周诉被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其周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其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其周撤回对被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石其周负担。 审判长 孙兆明 陪审员 张 之 陪审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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