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红梅与周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保字第107号 申请人刘红梅,女,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商河县。 被申请人周峰,男,1967年12月21日生,住济阳县。 被申请人济阳县环境卫生管护中心,驻济阳县城纬二路6号. 申请人刘红梅因机动车交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保字第107号

申请人刘红梅,女,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商河县。

被申请人周峰,男,1967年12月21日生,住济阳县。

被申请人济阳县环境卫生管护中心,驻济阳县城纬二路6号.

申请人刘红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周峰驾驶的济阳县环境卫生管护中心所有的鲁A628HP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周峰驾驶的济阳县环境卫生管护中心所有的鲁A628HP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玉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仲魁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