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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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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成意与刘子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1186号 原告高成意,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刘子明,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原告高成意与被告刘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1186号

原告高成意,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刘子明,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原告高成意与被告刘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成意不能提供被告刘子明的详细信息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高成意不能提供被告刘子明准确的送达地址,亦不同意交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