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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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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秋花诉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郭家庄村民委员会、杨德振、卢艳军、安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第三人安阳市万科石化有限责任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郭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石油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红伟,该村委会法律顾问。 被告杨德振,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 被告卢艳军,男,1978年4月7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

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郭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石油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红伟,该村委会法律顾问。

被告杨德振,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

被告卢艳军,男,1978年4月7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安阳市大院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姜宏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阳市万科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刘耀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防修,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秋花诉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郭家庄村民委员会、杨德振、卢艳军、安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第三人安阳市万科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1)文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被告郭家庄村委会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0)安民一终字第652号民事裁定,裁定(2011)文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31日、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7月29日庭审中原告孙秋花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平生,被告郭家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伟,被告杨德振,被告卢艳军,被告环卫生管理处委托代理人徐龙,第三人万科石化公司委托代理人安防修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9月25日庭审中原告孙秋花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平生,被告郭家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伟,被告杨德振,被告卢艳军,被告环卫生管理处委托代理人徐龙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万科石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秋花诉称,原告从2007年6月1日开始承租第三人万科石化公司养鱼池四个,每年承租费17000元,2010年11月26日原告已交纳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的承租费。2010年4月3日被告郭家庄村委会带领人员和拉渣土车辆突然向原告承租的鱼塘内倒土,原告进行阻止并通知第三人万科石化公司,要求第三人解决,截止今日填土已有三亩多。对此,原告多次进行阻止,并向被告提出停止侵害,对鱼池恢复原状,但被告郭家庄村委会称该鱼塘是郭家庄村的,还是强制倒渣土,第三人万科石化公司回答是对郭家庄村委会无能为力。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正常使用权,导致道路和鱼池塌陷漏水。并把原告所种的树强行刨除,致使原告鱼池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第三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使原告遭受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3846.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