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413号 原告李克,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梅长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智丹,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克与被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李克负担。 审 判 长 姚圣雨 审 判 员 孙兆明 人民陪审员 杨 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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