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保字第115号 申请人孙士文,男,197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申请人张贵军,男,1971年9月8日生,住聊城市。 申请人孙士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张贵军驾驶并所有的鲁P1Y139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士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贵军驾驶并所有的鲁P1Y139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玉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仲魁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