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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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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士文与张贵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保字第115号 申请人孙士文,男,197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申请人张贵军,男,1971年9月8日生,住聊城市。 申请人孙士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保字第115号

申请人孙士文,男,197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申请人张贵军,男,1971年9月8日生,住聊城市。

申请人孙士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张贵军驾驶并所有的鲁P1Y139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士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贵军驾驶并所有的鲁P1Y139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玉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仲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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