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保字第109号 申请人马义阁,男,1987年5月6日生,回族,住济阳县。 被申请人徐如峰,男,1982年5月13日生,住济阳县。 被申请人梁山锐达汽贸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梁山县韩岗镇韩岗村。 申请人马义阁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徐如峰驾驶的梁山锐达汽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SG257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义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徐如峰驾驶的梁山锐达汽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SG257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玉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仲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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