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54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曰兵,行长。 被告江勇,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柳宪磊,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姚永强,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被告江勇、柳宪磊、姚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勇、柳宪磊、姚永强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继祯、王承华、王承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善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新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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