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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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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程金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34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曰兵,行长。 被告程金安,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范光民,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34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曰兵,行长。

被告程金安,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范光民,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张乐胜,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被告程金安、范光民、张乐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金安、范光民、张乐胜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程金安、范光民、张乐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善荣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新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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