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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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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路建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400号 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兆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象斌,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该公司职工。 被告路建斌,男,1974年10月30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400号

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兆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象斌,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该公司职工。

被告路建斌,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杨爱东,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翟连锁,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孙东波,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张善波,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邝秀明,女,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阳农商行)与被告路建斌、杨爱东、翟连锁、孙东波、张善波、邝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宗乃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象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路建斌、杨爱东、翟连锁、孙东波、张善波、邝秀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路建斌分别于2014年9月17日、2014年10月15日、2015年1月4日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1万元、9万元,由被告翟连锁、孙东波、张善波、杨爱东为该贷款提供担保,其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还款日期分别为2015年2月2日、2015年2月1日、2015年2月3日。贷款到期后,借款人路建斌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以种种理由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6425.03元,截止2015年5月13日贷款利息7583.37元,贷款本息结清前贷款利息及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1、被告路建斌、杨爱东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以1万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按月利率7‰计算;自2015年2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利率7‰的1.5倍计算,扣取已经支付的利息28.82元);2、被告路建斌、杨爱东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以9万为基数,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按月利率7‰计算;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利率7‰的1.5倍计算);3、被告路建斌、杨爱东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6425.03元及利息(以66425.03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利率7‰的1.5倍计算);4、被告被告翟连锁、孙东波、张善波、邝秀明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由六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

被告路建斌、杨爱东、翟连锁、孙东波、张善波、邝秀明未答辩,本案审理期间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