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1463号 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汤丽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魏红霞,女,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雪艳,济阳理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红霞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魏红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红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济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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