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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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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民初字第964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蔡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第一审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严世棉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蔡某某到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民初字第964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蔡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第一审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严世棉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3年7月初,经朋友介绍原告与被告认识,交往仅两个月原告便怀孕。当时,被告说他没有结过婚,也没有孩子。在交往中原告发现被告几乎每天都参与赌博,经常夜不归宿。原告怀孕后要求被告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拒绝,直到临近小孩出生,双方才于2014年5月4日到文昌市办理登记结婚手续。此后,原告到被告家发现他已有老婆,并生有一子(九岁)。由于跟前妻关系不好已经离了婚,但其孩子由被告负责抚养。原告于2014年6月6日生下一个男孩,取名蔡某睿。孩子出生后,原告总希望被告改变恶习,重新做人,共同抚育好孩子。岂料被告本性难改,变本加厉,多次在外骗情、骗色、诈骗他人钱财,到处借高利贷吃喝、赌博。此外,被告还拿原告的身份证到银行办了三张信用卡,借款全用于吃喝玩乐,同时,还借原告父亲5000元整未还。

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在外打架、吸毒、抢劫(见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这些情况原告都是婚后才被发现的。与原告结婚前被告还跟一位江西女人鬼混,并生育一男孩,现由女方抚养。

原告发现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后,要求被告遵纪守法,但被告毫无悔改,原告在万般无奈之下被迫抱着三个月大的孩子回娘家生活至今。虽然孩子已出生了满一岁,但被告从未付过一分钱生活费,不尽半点责任。被告将原告电话号码拉入黑名单,已经与原告失去任何联系。考虑到孩子尚小,离婚后孩子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

法权益出发,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应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每月拨给孩子抚养费2000元,共计16000元整。

至于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一辆丰田凯美瑞汽车是在原告名下,但被告将该车去担保公司贷款8万元吃喝玩乐,被告还偷原告的身份证到二手车行将车抵押给符某某借款2万元,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替其还款2万元,2014年11月13日卖车所得款133000元整因为未及时还款,担保公司将车拖走,在期间内产生各项费用按揭管理费9800元整、交通费6000元整、违约金5000元整、代偿3500元整,共24300元整,以上款项计156300元整,原告要求被告还款47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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