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坊交初字第688-1号 原告王郑伟。 被告岳增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288号。 王郑伟与岳增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坊交初字第688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岳增辉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岳增辉所有的鲁V×××××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段玉娟 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萌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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