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325号 原告师某某,女,1982年5月3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 原告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325号

原告师某某,女,1982年5月3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

原告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某甲,女儿某乙。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经常不回家,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顾。自2012年初,双方已分居,原告随母亲生活。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判令儿子某甲归被告抚养,女儿某乙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23日登记结婚,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马拐居民委员会于2013年6月4日出具证明,载明:“我辖区居民师某某,身份证号:410502198205032528,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某甲现就读于安阳市东南营小学,女儿某乙现在辖区黄河路双语幼儿园中一班。”某甲于2000年4月3日出生,某乙于2009年9月9日出生。原告称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原告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师某某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证明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所有证据经当庭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后夫妻关系尚可,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并未发生较大的冲突和矛盾,因家庭琐事导致双方产生了一定的隔阂,感情稍有疏远,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加强沟通,其夫妻关系可以改善。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晁顺祥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魏 濛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