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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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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全海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安阳融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盖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81号 原告张全海,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宝忠,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81号

原告张全海,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宝忠,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何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领、唐晓荣,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安阳融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秦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斌,男,1957年10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盖盖,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艳慧,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

原告张全海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安阳融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盖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全海委托代理人靳宝忠、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建领、被告融创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强、被告于盖盖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艳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全海诉称,2012年11月8日18时20分许,被告于盖盖驾驶被告融创公司的豫ER7150号轿车沿文昌大道南侧花池闪口,由北向南通过南侧非机动车道进出道路时,撞到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电动车损坏。本次事故经安阳市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于盖盖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张全海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经过了解,被告于盖盖驾驶的豫ER7150号轿车所有人是被告融创公司,且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现仍在保险期限内。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073.52元、误工费2900元、护理费2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30元/天×16天)、营养费300元(10元/天×30天)、交通费200元、房费损失4206.25元(50475元/年÷12个月)、车辆损失费1800元共计17859.77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上述各项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80%的责任比例承担;超出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由被告融创公司和于盖盖按80%的责任比例连带赔偿原告。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划分均无异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房费损失不予赔偿;此外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融创公司辩称,我公司非肇事方,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全险,被告于盖盖具有驾驶资格,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我公司已支付原告医疗费4700元左右,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不能参照2:8的划分该事故责任比例,应按照3:7划分该事故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