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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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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保军诉被告安阳和美天下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告安阳和美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弦歌大道西段科创大厦810室。 法定代表人郝文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昕伟,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擎,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保军诉被告安阳和美天下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

被告安阳和美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弦歌大道西段科创大厦810室。

法定代表人郝文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昕伟,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擎,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保军诉被告安阳和美天下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保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魏贵军,被告和美天下公司委托代理人余昕伟、张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保军诉称,2012年6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售楼部门前广场铺装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对被告位于汤阴县新横二路与新纵一路交叉口西南角是售楼部广场进行铺装施工,铺装面积约574.41平方米,工程造价143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新增施工项目喷泉及配套灯具电路、花池配套灯具电路、排水沟、清运垃圾等,合计造价40000元。原告完成的工程造价为183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支付原告工程款,给原告的正常生产和生活造成极大影响。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8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和美天下公司辩称,1、被告和美天下公司与原告张保军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张保军只是参与施工的工人,原告主体不适格。2、朱福庆才是实际施工人,并且是由朱福庆履行合同。综上,被告和美天下公司不具有原告诉讼的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3日签订售楼部门前广场铺装施工协议书,工程地点为安阳市汤阴县新横二路与新纵一路交叉口西南角;工程内容为铺装面积约574.41平米,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除种植苗木外);合同金额为壹拾肆万叁仟元人民币(RMB143000.00元),总价一次性包死(施工图及清单以内的项目)。被告与朱福庆于2012年6月13日签订售楼部门前广场铺装施工协议书,工程地点为安阳市汤阴县新横二路与新纵一路交叉口西南角;工程内容为铺装面积约574.41平米,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除种植苗木外);合同金额为贰拾捌万叁仟元人民币(RMB283000.00元),总价一次性包死(施工图及清单以内的项目)。2013年1月5日朱福庆出具承诺书,载明:“我朱福庆承包施工安阳和美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和美天下城项目)售楼部门前广场铺装及项目食堂等零星工程,工程已全部履行完毕,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已全部收到(工程款全部结清),且农民工工资已全部发放完毕。我在此承诺,如果出现农民工兹纵闹事、堵门索要工资等事件,与安阳和美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由我朱福庆个人全部承担。”2012年11月15日朱福庆与被告该项目负责人在售楼部前铺装及伙房结算单上签名认可,售楼部前铺装及伙房结算价格为245000元。被告于2012年6月27日起分多次将工程款支付给朱福庆。2012年7月11日原告张保军出具取到条一份,载明:“今取到路面杂工工资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元,张保军。”该取到条在朱福庆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