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寒民初字第456号 原告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街5006号。 法定代表人刘法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同磊,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齐广东,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桂云。 被告王立云。 被告肖金荣。 被告王洪玲。 被告张玉真。 被告周耐玲。 被告谭晓荣。 被告方家荣。 被告潘秀娥。 以上九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鹏,潍坊奎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季桂云、王立云、肖金荣、王洪玲、张玉真、周耐玲、谭晓荣、方家荣、潘秀娥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同磊、齐广东,被告季桂云、王立云、肖金荣、王洪玲、张玉真、周耐玲、谭晓荣、方家荣、潘秀娥的委托代理人高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九被告原为原告处职工,分别于2013年1月、3月、4月、5月、6月份退休。2014年7月15日,九被告向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该仲裁委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潍劳人仲案字(2014)第12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九被告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原告认为被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不应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主张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不属于劳动仲裁和司法管辖的范畴,驳回被告的上述主张。 九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申请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九被告均已在原告处办理了退休,依法应由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季桂云1981年7月到原告处上班,2013年4月从原告处退休。被告王立云1980年11月到原告处上班,2013年5月从原告处退休。被告肖金荣1980年11月到原告处上班,2013年5月从原告处退休。被告王洪玲1994年12月到原告处上班,2013年2月从原告处退休。被告张玉真1979年12月到原告处上班,2013年5月从原告处退休。被告周耐玲1980年12月到原告处上班,2013年6月从原告处退休。被告谭晓荣1980年12月到原告处上班,2013年3月从原告处退休。被告方家荣1983年12月到原告处上班,2013年3月从原告处退休。被告潘秀娥1978年1月到原告处上班,2013年4月从原告处退休。 上述九被告分别持有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的退休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印刷的独生子女优待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