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1437号 原告王吉峰,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刘清胜,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王亮,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原告王吉峰与被告刘清胜、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吉峰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清胜、王亮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吉峰撤回对被告刘清胜、王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王吉峰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宗乃花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新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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