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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九彦与孙增海、王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委托代理人陈政委,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少华。 委托代理人王续辉。 原告孙九彦与被告孙增海、王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九彦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金法,被告孙增海及其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政委,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少华。

委托代理人王续辉。

原告孙九彦与被告孙增海、王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九彦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金法,被告孙增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政委,被告王少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续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九彦诉称,2014年6月,被告孙增海雇佣原告从事搭建钢结构棚工作,日工资为150元。2014年8月28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棚子顶部坠落摔伤,后住院治疗。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为被告王少华,其将该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孙增海,二被告均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37647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3809.28元、伤残赔偿金23764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1900元,扣除被告孙增海垫付的15000元,还应赔偿74190.28元。

被告孙增海辩称,自己雇佣原告从事搭建钢结构棚工作属实,但原告在工作过程中踩到采光板导致坠落,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8000余元;涉案工程系被告王少华之子王续辉发包给自己的;对鉴定结论和鉴定程序有异议,伤残级别过高、误工时间过长。

被告王少华辩称,涉案工程系王少华之子王续辉发包给被告孙增海的,与自己无关,不应承担原告的任何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原告孙九彦受雇于被告孙增海从事搭建钢结构棚子工作。2014年8月28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棚子顶部坠落摔伤。同日入住潍坊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肩袖损伤、小肠破裂修补术后、腹部损伤等。住院治疗19天,支出医疗费35732.74元,被告孙增海已为原告垫付15000元。原告为农村居民,受伤后由妻子李素杰和女儿孙重峰进行护理,护理人均为农村居民。

庭审中,原告主张涉案工程的发包人系被告王少华,两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均主张涉案工程发包人系王少华之子王续辉。经法庭释明,原告表示不向王续辉主张权利。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潍坊渤海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时间、护理时间与人数、营养费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5年5月12日做出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之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120天,护理时间为45天、住院期间2人护理、其余时间1人护理,后续治疗费2000元,营养费400元。

经核实,原告孙九彦因受伤造成以下损失:医疗费35732.74元、误工费16968元、护理费3409.28元、残疾赔偿金237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营养费400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85744.02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潍坊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明细各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各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