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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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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民初字第537号 原告: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林祥,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青矗,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民初字第537号

原告: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林祥,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青矗,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第一审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严世棉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祥、被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青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未经深入了解就同居怀孕,双方在2014年7月份草率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后未培养与建立夫妻感情,性格差异较大,被告本人又好逸恶劳,好面子且不务正业。2014年10月28日被告以其父韩某中医诊所为名向原告父亲借款10万元。2015年1月17日原告生育男孩韩某和,但被告却完全没有尽到父亲及丈夫的责任,孩子一满月,被告与其家人就上演了抢夺孩子的闹剧,在2015年2月26日被告就将孩子强行从原告居所地抱走,不让原告照顾及抚养。原告为看望孩子回到被告老家,被告及其家人却不让原告看望孩子,由于原告至今未见孩子韩某和的踪影,导致原告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折磨,而孩子韩某和目前还不满三个月,急需母亲的照料,被告及家人的行为剥夺了原告作为一个母亲的正当权利,多次交涉未果。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与条件。2015年3月双方协议离婚,但因被告不同意承担其婚姻期间向原告父亲陈某借款10万元债务,而未能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孩子韩某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2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并独立生活为止;3、判决分割被告的银行存款、被告位于文昌市铺前镇东坡村委会白石村的房屋、家具及古玩;4、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韩某某辩称:原告与被告系经恋爱后登记结婚的,双方的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非如原告所称的草率结婚,双方婚后的感情一直很好,只因为原告是乙肝大三阳病毒的携带者,医生建议最好不要母乳喂养,以减少转染给孩子的机会,双方只是由于这些意见不统一发生争执而已,不存在答辩人与家人强抢孩子不让被答辩人照顾和抚养的事实。

答辩人并非如被答辩人所称的好吃懒做,不务正业之人,也没有任何不良嗜好和不端行为。本次双方之间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也是任何家庭中常见的小摩擦,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因此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本着维系家庭稳定和保障社会和谐安定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