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寒民初字第471号 原告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西门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朱超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小金,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圣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禹王北街2709号。 法定代表人姜林海,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德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25元,减半收取8113元,由原告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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