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韩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告杜某。 原告韩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因生病住院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韩某的委托代理人夏鲁峰、吴新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诉称

被告杜某。

原告韩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因生病住院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韩某的委托代理人夏鲁峰、吴新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原告生病期间,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没有尽到妻子应尽的义务。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杜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与被告杜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患有多发性硬化、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等疾病,现在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庭向原告本人核实,原告表示双方感情不和,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应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虽向本院起诉离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韩某与被告杜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美丽

人民陪审员  陈东生

人民陪审员  牟晓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潇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