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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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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高峰与潍坊市双信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寒民初字第291号 原告孙高峰。 委托代理人赵宝泉,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双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高里街道南孙社区泊南路以北东南孙村生产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殷玲,董事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寒民初字第291号

原告孙高峰。

委托代理人赵宝泉,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双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高里街道南孙社区泊南路以北东南孙村生产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殷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玉冰。该公司职工。

原告孙高峰与被告潍坊市双信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高峰的委托代理人赵宝泉,被告潍坊市双信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玉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2012年7月进入潍坊昱合畜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合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厂长,月工资6500元。2013年5月,被告收购昱合公司,原告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至2013年7月。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2012年7月、10月,2013年2月、3月、6月、7月的工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1500元(6500元/月*11个月),支付拖欠的工资39000元(6500元/月*6个月);被告返还扣发的2012年10月、11月、12月,2013年1月、2月、5月、6月的保证金5825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2013年7月8日,被告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当月原告离开被告公司,不存在原告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拖欠工资的问题。原告自2013年5月到被告处工作,此前原告在昱合公司上班,该公司拖欠的工资、保证金与被告无关。被告与昱合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不存在任何收购关系,被告不承担昱合公司的权利义务。原告的月工资为5125元,原告主张的工资及双倍工资重复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同意支付原告2013年6月、7月工资8678.05元、保证金195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潍坊市双信实业有限公司是1995年10月30日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2013年5月至2013年7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担任养殖场厂长。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的月工资为5200元。2013年5月7日、2013年6月1日,被告分别扣发原告保证金975元、975元。被告未支付原告2013年6月份工资5200元、7月份工资3565元。

2014年4月24日,原告向潍坊市寒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双倍工资等。该仲裁委于2014年7月4日作出寒劳人仲案字(2014)第18号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8678.05元、保证金1950元。该裁决书送达后,原告不服裁决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