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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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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与刘传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商初字第1823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杜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男,生于1975年10月12日,汉族,章丘绣惠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刘传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商初字第1823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杜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男,生于1975年10月12日,汉族,章丘绣惠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刘传胜,女,生于1970年12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与被告刘传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传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诉称:2012年3月19日,被告刘传胜通过原告营业厅办理3G业务,号码为18615233466,并于当日与原告签订中国联通3G优惠购机入网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胜酷派7260手机交付给被告,手机价值1599元。自2013年5月28日起,被告欠费停机,不再履行合约,尚有22个月未履行,因协议未履行完毕,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终端补贴款1132.63元,终端补贴款计算方法为:被告尚有未履行月数17个月除以合同约定被告应履行的月数24个月,在乘以设备价值,即17/24*1599元=1132.63元。

被告刘传胜在举证、答辩期内未举证、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2012年3月17日,被告刘传胜在原告营业厅办理3G业务(号码为18615233466),并签订中国联通3G优惠购机入网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将价值1599元的酷派7260手机交付给被告。自2013年5月28日起,被告欠费停机,不再履行合约,尚有17个月未履行,因协议未履行完毕,致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上诉求,要求被告偿还终端补贴款1132.63元,终端补贴款计算方法为:被告尚有未履行月数17个月除以合同约定被告应履行的月数24个月,在乘以设备价值,即17/24*1599元=1132.63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客户业务受理单两份、中国联通3G优惠购机入网协议书一份、感恩回报活动情况记录(合约履行情况记录)一份及庭审笔录证实,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签订中国联通3G优惠购机入网协议书之后,未依约履行,应偿还原告剩余终端补偿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终端补偿款1132.6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传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传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终端补偿款1132.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传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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