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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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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明与韩严仓、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2015)歙民一初字第00853号 原告:胡朝明,男,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祝英,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严仓,男,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建华,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

(2015)歙民一初字第00853号

原告:胡朝明,男,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祝英,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严仓,男,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建华,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法定代表人:吴叙龙,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明举,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朝明与被告韩严仓、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汪红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朝明的委托代理人邱祝英,被告韩严仓的委托代理人魏建华及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明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朝明诉称:2012年6月10日,胡朝明与韩严仓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协议约定:“韩严仓将歙县画家村小区内的小区围墙、区内的配电房、生化池、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小区内的道路、附属工程等劳务工程发包给胡朝明施工,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按该工程总造价的18%支付施工劳务费……”。2013年1月29日,胡朝明与韩严仓签订《结算协议》,协议确定:“胡朝明承包施工的总劳务费为420000元,其中已经预付40000元,余款韩严仓承诺于2013年2月4日前支付胡朝明工程款250000元,2013年端午节前付50000元,2013年中秋节前付8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给守约方,除此还承担处理纠纷产生的交通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等所有费用”。之后,韩严仓支付了部份工程款,余款210000元于2013年3月9日出具欠条一张,口头承诺当年年底付清,但韩严仓一直未付。另外,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歙县画家村室外工程的总承包方,歙县画家村室外工程的小区围墙、区内配电房、生化池、排水排污沟、小区内道路、绿化等附属工程由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包工包料方式转包给韩严仓施工,韩严仓将其中的劳务工程又分包给胡朝明施工。2014年1月24日,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与歙县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工程款结算,总造价为2293389.37元(该工程款包括胡朝明施工的劳务费在内)。胡朝明找两被告催要工程款,两被告之间均互相推诿。为依法维护胡朝明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210000元;2、韩严仓支付违约金50000元;3、韩严仓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韩严仓承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